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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5-24
资料来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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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法规与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法律咨询服务处(“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 、财务装备处、监狱管理处、劳动教养管理处等11个职能处室及纪检(监察)机构、直属党委、工会。(一)办公室 主任:马家柱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组织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二)政治部 主任:张 弘负责局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和人事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工作;负责全市公证、律师系列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 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三)法规与司法鉴定管理处 处长:张中君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审核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拟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工作。(四)法制宣传处 处长:袁学康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以及法治合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普法和法治合肥创建工作。执法依据:《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五)律师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处长:王乃元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负责全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以及律师执业证办理、变更、注销申请等事项的材料初审和转报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对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受理、初审、发放以及备案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46号令)(六)公证管理处 处长:杨德成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立申请以及公证员执业申请的材料初审和转报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最后是《安徽省公证条例》(2000年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七)基层工作管理处 处长:夏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九)财务装备处 处长:童萍负责对局系统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枪支、弹药、车辆、服装等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十)监狱工作管理处 处长:张华负责收押罪犯的审批工作;协助监狱对犯人的入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审查上报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监管改造教育、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十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 处长:王军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审查、减期、所外执行的审查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劳教场所的安全、防范、警戒及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劳教所执行《安徽省劳动教养管理条例》的情况。执法依据:《安徽省劳动教养管理条例》(十二)纪检、监察室 主任:袁学康监督检查本局机关及系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它的具体职责是:
⑴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⑵管理和领导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
⑶管理和领导法律顾问处及律师工作;
⑷管理公证工作;
⑸进行法制宣传;
⑹管理和领导司法助理员工作;
⑺管理和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⑻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⑼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等等。
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第二阶段,即查摆问题阶段,在动员学习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做好查摆问题阶段工作。通过召开讨论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认真查摆了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做到征求意见广泛深入,查摆问题全面准确,分析原因深刻透彻,整改措施得力有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抓好思想再动员,继续深入学习讨论
月 日,我局召开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动员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县作风效能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 办发〔XX年〕 号精神。对查摆问题阶段的各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继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在全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等必读篇目。我局要求,要把学习教育贯穿机关效能建设的全过程,并作为终身课题。开展了效能建设大讨论,讨论中,大家围绕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关系、如何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等主题,联系各自岗位的工作实际,谈体会,谈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对机关效能建设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广泛征求建议 ,认真查摆问题
为找准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法律咨询、*服务对象等群众代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人员既充分肯定了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取得的成绩,也从机关学习、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对我局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效能建设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全局机关效能建设查摆问题专题会议,局机关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机关学习、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八个方面,认真仔细地查摆了自身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据统计,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发放征求意见表 份,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归纳起来共有 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局效能办深刻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了书面报告上报县效能办。
经过梳理,我局共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条:一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创造性开展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调研,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转变工作服务态度,切实加强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的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自查自摆单位存在的问题四条: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平衡,少数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学习上有重实用主义现象,重业务、轻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二是在工作作风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少数干部缺乏事必躬亲的韧劲。三是在工作效率方面,股室之间、同事之间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协调,努力提高整体功能。四是机关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规范管理,不断强化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约束力。
针对自查自摆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还不够深入,觉得政治理论学习枯燥乏味,产生了厌学和畏难情绪,学习上只求一知半解,没有深刻地去理解其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自认为凭已掌握的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意识不强。
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思想上有所松懈,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慢慢做是普遍现象,办事麻烦是体制的问题,不是个人的原因,降低了工作标准和要求,缺乏拼搏奋进和精益求精的精神,造成了工作作风上的不够扎实。
三是少数人存在本位主义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工作配合上不够主动,缺乏争先进位的思想和开拓创新意识。
四是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抓制度落实的力度不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坚决整改
根据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局效能办注重对症下药,及时整改,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局效能办随时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在每周单位例会上,开展学习与工作经验交流,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以致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一整套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监督制度和考评制度,从根本上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始终把效能建设整改与政法系统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公证、律师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在全局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在公证行业开展了“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通过教育、整顿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程序,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
(四)立足长效、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自开展效能建设活动以来,局效能办认真从机关存在问题及整改取得的成效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了机关效能建设各项要求能够长期得到落实。今年 月份,局效能办会同办公室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原上下班考勤制度、公务接待用餐、车辆管理、请示汇报等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县效能办的要求,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服务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全部制度涉及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制度管人管事,防止了人为的失误和偏差,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取得成效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干部职工都能立足本职岗位,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作风明显好转,在局机关,“微笑服务”、“百问不厌”已蔚然成风,使前来办事的群众如沐春风。
(二)工作效能大大提高。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全体干部职工大兴节俭之风,始终保持昂扬的锐气、蓬勃的朝气,注重加快工作节奏、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办事效率有了新的提高。
(三)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自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以来,局
效能在已制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将工作实绩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廉洁从政、监督制约方面,局效能办以支部为依托加强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时刻敲好反腐倡廉的“耳边鼓”,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目前,全局上下正以崭新的面貌对待每一项工作,局机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
三、存在不足:显然,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一是干部素质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落实绩效考核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
三是机关高效运行的物质保障还须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问题,局效能办将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化学习,加强培训。继续做好政治理论集中学习的组织工作,鼓励干部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使机关干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
二是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办法,坚持将平时工作实绩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决落实“干好干坏不一样”。
三是全力协助局党组加快推进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机关办公条件,为机关办公全面提速创造条件。
效能建设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今后,我局将会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加强业务培训,依法行政,规范行为,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巩固效能建设深化成果,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努力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司法行政机关应有的贡献!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政治部和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一)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和外事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组织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二)法制宣传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河北省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三)律师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助管理律师职称工作;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工作。(四)公证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全省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和公证员任职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置;协助管理公证员职称工作;指导河北省公证员协会工作。(五)法律援助管理处。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组织、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六)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承担河北省安置帮教办公室、河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国家司法考试处(河北省司法考试办公室)。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协会工作。(八)司法鉴定管理处。拟订全省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九)法规处。负责起草和参与起草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十)计财装备处(审计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院校和省法律援助机构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政治部(警务部)。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处)。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司法局领导干部。组织培训处。负责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有的
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消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部):(一)办公室(挂监狱劳教信息网络管理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调研、宣传、统计、信访、督办、外事、法制、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监所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二)监狱工作管理处贯彻执行有关监狱管理和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市属监狱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掌握押犯动态,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指导监狱对罪犯实施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监督监狱落实罪犯生活和物资供应标准,指导监狱押犯医疗卫生工作。(三)劳教工作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劳教所的所政管理、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场所警戒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劳教所的执法活动和对在教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承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监狱劳教生产管理处指导、管理市属监狱劳教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指导监狱劳教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监狱劳教所的基本建设和投资计划,负责监狱劳教所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申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监察市属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社区矫正工作处指导、监督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实施情况;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解除矫正、收监等司法奖惩建议。(六)法制宣传处(挂监狱劳教法制教育处牌子)承担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法治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狱、劳教所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承担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基层工作处(挂监狱劳教社会工作指导处牌子)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监狱、劳教所社会化教育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选聘、考核、培训工作。(八)法律服务管理处(挂监狱劳教法律服务处牌子)依法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根据省司法厅的委托,承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初审及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负责监狱、劳教所服刑在教人员的法律事务咨询、民事代理、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九)装备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监狱劳教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监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收益的使用;审查、编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车辆、设备采购计划;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服、警用车辆的采购和配编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十)政治部(挂警务部牌子,副局级)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内设组织处、人事处。1.组织处负责全局思想政治教育、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评先树优、典型宣传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统战、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督办局党委决定的事项。2.人事处(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牌子)负责权限内的干部考察任免工作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警衔评授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考核工作;负责全局公务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队伍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青岛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办理人员出国(境)政审手续;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警纪督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司法局的直属机构有律师协会 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律师培训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管理机构有市监狱管理局 、市戒毒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
司法局有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调解、司法公证、管理监纳薯陵狱等等职责、权利。
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条 省、自治洞戚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县处级劳改、劳教场所应根据信访工作量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地专职干部,统称信访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司法局、地(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信访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手岁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一)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督促落实;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信访、接待、机关保卫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综合工作。政治(警务部)负责司法系统干警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培训、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下设组织处、干部处(警务处)、宣教处。(二) 组织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考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工作和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区、县(市)委考核区、县(市)司法局领导干部。(三) 干部处(警务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申报和警务管理工作。(四) 宣教处负责司法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及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公务员和干警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五) 基层工作指导处(社区矫正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六) 法制宣传处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工作。综合分析和掌握全市依法治市工作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依法治市工作。(七) 律师工作管理处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八) 公证工作管理处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全市公证执业机构组建工作,负责公证员任职审查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九)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培训、宣传、交流、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跨省、市法律援助事务。(十) 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十一) 教育处(司法考试办公室)具体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沈阳考区的考试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十二) 监狱工作管理处略(十三)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戒毒处)(十四) 生产处拟定全市监狱、劳教系统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十五) 财务装备处负责编制、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预算和决算工作及机关日常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决算和拨款分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装备及各项政府采购商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工作;负责局机关通讯联络保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十六) 计财处负责全市监狱劳教系统年度预算、决算编报工作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十七) 审计处负责局属单位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监狱、劳教所行政经费执行情况年度审计和企业生产劳务收支情况决算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审计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内部审计工作。(十八) 法制处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十九) 研究室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研究工作;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课题及专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交办的其他主要文字综合及调查研究事项。(二十) 信息处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及相关信息收集、综合、分析、报送、交流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的宣传管理法律的专门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司法机关: 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
主要工作
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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