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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转业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4-23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青海转业干部培训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监督,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三)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省就业局)。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青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四)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才流动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五)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选调、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办法并进行指导;拟订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和管理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继续教育协会和省留学回国人员交流协会工作。(八)劳动关系处。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九)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十)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十一)失业保险处。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年报审核、汇审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基金财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十二)医疗保险处。指导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省本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补充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三)工伤保险处。指导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十四)调解仲裁管理处。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五)劳动监察局。指导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十六)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审核、年检;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的管理;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十七)人事处。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原落实政策离退休(职)人员及调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国家机关103 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部分特殊职位允许当地社会在职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8、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考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报考部门所在地户口。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1年第11期,同时可以从11月3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 (直接查询,条件检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中华网教育频道 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新浪网新闻首页 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 edu.21dnn.com/edu/index.htm

  (二)中央、国家机关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北京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

报名网址: (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可进入以下网址:

网上报名    :

报名资料更改  :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

通过网络报名的考生,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招考部门的资格审查。 快速查询可进入以下网址: /ksly3.asp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主要采取就近现场报名的方式,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通过系统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报名。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主管部门报名网址:

    海关总署:kaolu.custom.gov.cn

    财政部:

    质检总局:

测绘局:

审计署:

气象局:  E-mail:

地震局:

统计局:

海洋局:

海事局:

农业部: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在所报名网站进行查询。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现场报名地点及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省(区、市)名称   现场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电话

北京市
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1605700

上海市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转6160或6162

天津市
中国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8号)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三楼大厅(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重庆市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河北省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237号)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山西省
山西人才市场(太原市建设南路162号 五一商厦往南100米路东)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东华门7号)

转522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军转招待所二楼多功能厅(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吉林省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8905447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江苏省
江苏省五台山体育中心综合馆(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号)
机械大厦一楼大厅(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浙江省
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室内球馆(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天目山路142号,浙江长线大楼九层)


88826550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四楼)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合肥市桐城路148号)


2671627

福建省
福州大学图书馆(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福州市五四路280号,中宇楼5楼,福建中医学院大门旁)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山东省
山东省人才市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4号)
山东省专业军官培训中心(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郑州市顺河路32号)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郑州市顺河路32号)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体育馆西边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湖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湖南省
军凯宾馆后栋(长沙市远大一路132号)
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三办公楼)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东区体育场
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广州市天河北路合晖街196号祥兴大厦三楼)


38490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三楼)


海南省
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四川省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转2181

贵州省
贵州省博物馆(贵阳市北京路168号)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行政办公楼会议室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干部调配处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大街146号,省图书馆院内)


7274936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人才市场(乌鲁木齐市健康路7号 人民广场西侧)
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乌鲁木齐市建国路7号)


2646694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2、报考人员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4、报考人员到现场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所在院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2B铅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5、网络报名的人员,不允许同一个人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再报考第二个部门。

6、在网上报名成功者无需再到现场报名。但必须按照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确认,同时缴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表1张和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凭证。网络报名且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和报名推荐表(或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文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类职位和B类职位两种: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站

人事部网站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经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同意,对A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报考人员只有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体检都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办理录用手续。

2001年11月1日

青海转业干部如何进行安置,怎么选岗?

以下内容为2018年青海省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按照属地安置原则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对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九级以上)要求进入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安置的,采取考核选调、双向选择的办法分配,不参加考试;营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要求进入省级机关安置的,采取量化考核、闭卷考试、积分排名、获取资格、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

不要求在省级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通过考试考核但未取得在省级机关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在省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在西宁市安置。

青海玉树公务员培训补助标准

中共玉树市委办公室 玉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市委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总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市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办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次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10

伙食费 90

场地费和讲课费 8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30

合计 31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训费支出总额,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参训人员在省外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玉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培训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市级,乡(镇)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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