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021-6293 2519
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5-08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不需要,因为本身身为军队的管理职务人员(前提是必须为军官而不是代职或士官),培训只是为日后提升管理水平与能力,因为本身就是军官学员属于再培训范畴故并不像院校普通学员一样严格,但纪律还是要遵守,和部队日常生活相同,手机等通讯设备可以使用。
作为一家军队最重要的革新和发展力量,军事干部非常重要。军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在保障国防和贯彻军队发展政策、方向、路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军队干部革新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军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重点人才培养,制定具体的教育培训目标,针对不同阶段的军事队伍提供培训课程,切实保障军队及企业的领先性和竞争力。
军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以科学管理和灵活运用技术为基础,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建立了高效能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训练体系完善,设备齐全,先进的教学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军事训练的优势。
军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作秉承着专业化、常规化和有效性的原则,努力保证现代化军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干部们的需要。在军事训练管理、建设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担负起改善军事文化、加强军队素养的重要使命。
中发[2001]3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GongAn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jingcha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委托友好国家代为培养,例如舰载机飞行员,或引进国外智力进行培养;
2.破格招录非常人才,例如计算机高手、在武器设计方面有独到思考的工程师——他们在身体素质和年龄等诸多方面都不及格,但他们可望最终大幅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3.电子游戏也可以;
4.派到战乱国家去锻炼,会有牺牲,也会有收获
5.广开言路,寻找能提出好的想法的“拿破仑”,设个内部奖励。或搞个辩论比赛——与军事战略、战术、武器、操作、训练、管理相关的就可以,对外保密即可
新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我为大家准备了新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新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一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强基固本促规范,改革创新谋发展”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始终把握队伍素质全面优化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完善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量,推进学习型地税机关建设,继续探索构建多层次、分类别、规范化、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培训
1、指导全系统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主题学习教育和专题培训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脱产轮训、专题讲座、集中研讨,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服务建设现代化新上取得新成效。
2、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培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加强全局机关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着力解决在地税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狠抓管理强基,激发创新动力,依法组织收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征管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安全履职,为率先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事业实现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集中业务培训
继续实施季度全员集中业务培训和考试制度。由市局基层处会商各相关业务处室,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和考试安排等,并共同组织实施。师资以外聘院校专家和市局业务处室人员为主,适当吸纳全系统高素质专业人才参与,以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项业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试人员年龄按省局统一年龄要求执行,即:闭卷考试人员年龄为50周岁以下,开卷考试人员为50周岁(含)以上。
1、数据和风险管理业务培训
以市局各分局风险应对岗位的税收管理人员为培训主体,以分类风险应对、数据质量、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天半;以数据管理处人员为培训主体,进行信息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7天。
2、依法行政培训
以市局各分局税收管理岗位的税收管理人员及机关各业务处室从事税政、征管等相关管理岗位的人员为培训主体,以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证据采集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天。
3、分税种业务培训
以市局各分局税收管理岗位的税收管理人员及机关各业务处室从事税政、征管等相关管理岗位的人员为培训主体,以营业税、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为学习内容,培训时间2天。
4、征管业务培训
以市局各分局税收管理岗位的税收管理人员及机关各业务处室从事税政、征管等相关管理岗位的人员为培训主体,针对大集中系统征、管、评分别实施操作培训,培训时间1天。
(三)专业技能培训
1、税务稽查业务培训
以全系统分管稽查的领导及稽查业务骨干人员为培训主体,以相关法律知识、稽查取证和检查询问技巧、稽查案头分析以及案件报告写作等为主要内容,培训计划分为1期,时间7天。
2、办税服务培训
以纳税服务厅人员、12366服务热线人员及各辖市、丹徒局相关业务骨干为培训主体,结合省局相关培训安排,以纳税服务规范,税务公共礼仪、沟通技巧,执法风险防范,应急事件处理等为内容,相对集中培训,时间半天。
3、督查内审业务培训
以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和稽查局分管领导、对口督察内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负责督察内审工作的人员;市局XX年督察内审人才库成员和参加XX执法督察的抽调人员为培训主体,以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解读、执法督察相关业务、税务系统财务审计重点、省局XX年重点执法督察内容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3天。
4、兼职教师培训
以全系统纳税人学校师资库人员为培训主体,以授课方法技巧、公众演说技能、课件制作方法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天。
5、“三师”资格证书考前培训
组织“三师”参考人员进行部分专业考前培训,内容以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为主,采取外聘专家讲授、自学等方式,集中封闭学习30天。
6、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以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为培训主体,培训时间2天。
7、重大行政决策系统培训
以市局各处室、辖市区局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税政法规科长为培训主体,培训时间1天。
(四)税务干部更新知识培训
市局将根据省局统一部署,适时组织领导干部更新知识培训:
1、举办全系统科级领导干部更新知识培训班,计划时间7天,具体实施时间另定。
2、举办市局科(股)长更新知识培训班,计划时间7天,具体实施时间另定。
(五)其他教育培训
1、军转干部初任培训
组织当年分配到地税系统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省局组织的初任培训。
2、后备干部培训
以提高后备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强化领导水平,履职能力为目标,以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2天。
3、依托“在线学习中心”,认真执行每人每年脱产教育培训不少于12天的规定。
4、省局、市局部署的其他培训。
三、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分大类分岗位”培训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和不断优化现有培训方式和手段,大力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加快建设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系统各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新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二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紧紧围绕XX年上级各部门和县局党组提出的工作目标,以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为重点,把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培养不同层次专业人才贯穿于全年教育培训工作的始终,创新培训理念、培训机制和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为充分履行工商职能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一)抓好思想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抓好十八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二是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二)继续深入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通过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和挂职锻炼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强化基层干部业务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三)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培训。积极配合自治区工商局的教育培训工作,选派合格干部参加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宗旨意识和科学领导的能力及业务工作水平。
(四)突出基层干部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能力的培训。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主线,以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点,培养熟悉市场经济规则、精通法律法规、有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的专家型人才和紧缺人才。
(五)做好网络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完成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工商局举办的各类公务员网络培训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三、班次安排
XX年,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技能培训,力争使我局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能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同时使干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创新,推进干部学习长效机制建设。
全年计划安排各股室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班19期,培训干部522人次(具体安排见附件)。培训对象主要为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基层工商所人员、青年志愿者。
(一)综合素质培训。
集中培训县局机关干部、正副股长、工商所长、青年干部志愿者。
通过道德讲堂建设的培训,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突出知行合一、服务社会的精神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局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
(二)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培训。
集中培训各部门宣传报道员和政务信息员。
主要内容是培训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写作技巧。通过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培训,使系统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报道写作的基本知识、基本要素、分类和写作技巧要领有进一步掌握。
(三)市场主体登记与服务能力培训。
集中培训各工商所登记注册业务人员。
坚持严格审核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和积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科学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惠民,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市场服务保障。
(四)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培训。
集中培训县局分管领导、工商所所长、基层办案人员。
全面提升全县工商系统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同时,规范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把“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培训。培训对象为工商所、大队外勤执法人员。
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群众对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根基为目标,开展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的业务培训,重点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纠纷时的自动化流程处理和应急能力培养。
(六)纪检监察培训。培训对象为基层执法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探讨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重点、规律、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
(七)财务管理能力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工商所、大队持收费证人员、持会计证人员、财务人员。
推进系统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实现科学理财,提高经费管理和保障能力,提高遵守财经纪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八)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工作能力培训。培训对象为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各级工会委员。
通过学习掌握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工作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认真踏实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工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目标责任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和人事部门统一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培训,归口负责”原则,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股室负责具体落实,并及时将培训情况报人事科备案。
(三)统筹安排,加强经费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确保干部培训经费落到实处。
(四)按照绩效考评的要求,建立公务员培训情况登记台账,做好在职公务员的培训统计工作,年底指导和督促在职公务员及时完成年度培训情况网上登记。
(五)按时上报材料。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工作重点认真制定本年度的干部培训计划,并报人事股备案,年底绩效考评开始前报干部培训 工作总结 。
新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三
一、培训目标
以提高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年轻干部的整体素质为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理论为基础,开展综合教育、班子建设、组织协调、党风党纪、自身素养等培训,更新全镇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团队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模范作用好,作风正派、干事创业、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类型和方式
根据各个时期的任务和岗位职责,有计划的分类别、分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全镇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科学领导能力。
(一)培训类型及对象
1、基础培训:主要对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进行培训。
2、任职培训:对于新任职的村(社区)干部、新聘用的大学生村官、新聘用的事业人员和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培训。
3、提高培训:对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包括事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进行培训以及镇、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训。
4、专题培训:对全体工作干部、大学生村官、村(社区)三职干部进行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和任务进行相应的专题辅导和培训,如十八大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学习培训等。
(二)培训方式
1、理论培训:主要通过组织领导讲课、集中学习、专家讲座、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
2、实践培训:主要通过拓展训练、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双向交流任职等为干部持续职业发展和工作经验交流搭建平台。
三、培训内容
1、基础培训。着眼于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能力、重品德的基层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村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实施基础培训主要以学习中省市县文件精神,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公共危机应对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时间定于每季度一次。
2、任职培训。着眼于增强团结意识、配合意识,提高理论素养,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主要以思想政治、执行力建设、机关礼仪、管理技能、公共危机应对、拒腐防变和组织协调技巧等为主要内容。时间定于每年两次。
3、提高培训。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实施干部队伍战略储备工程,备用结合。通过培训、重要岗位挂职、轮岗锻炼等提升后备干部能力素质。实施基层后备干部培训主要以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明礼仪、能力素质和中省市县文件等成长成才规律为主要内容。对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时间定于每周一次。对镇、村级后备干部每半年一次。
4、专题培训。对新时期干部的培养,主要培训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等。时间定于每半年一次。
5、外出参观学习。利用“五一”劳动节、“七一” 建党 节,组织镇部分中层干部和领导干部在周边的市县进行参观学习,主要内容看党的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小城镇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情况。
四、培训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镇党委非常重视基层干部的培养,分层、分类加强基层干部培训,也是镇党委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需要,加强干部素质教育,大力构筑干部队伍优势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参加培训班的每位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要结合培训计划的内容和要求,通盘考虑,科学安排,确保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做到工作与学习培训“两不误、两促进”。
3、加大考核力度。镇纪委对干部参加情况严格进行考勤,培训记录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2)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
(4)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
(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各得其所。具体是: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当年不占接收单位地方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后也不作为本单位地方干部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数;
(6)对要求进入市直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热点部门的军转干部,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接收安置。热点部门及其接收名额由市军转办协商后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确定,市军转办同时负责考试的报名及全部的考务工作。试题及考试日期由省军转办全省统一确定,计算机统一判卷,具体详情,请参考沈阳市每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简章》。
(7)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非军转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军转干部本人可以结合自身素质条件及特长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或通过双向选择推荐自己,达到进入理想接收单位工作的目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配办法,目前遇到了如何与国家《公务员法》对接的突出矛盾。因此,要等待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措施、办法出台后,才能最后修改、确定我市的具体办法;
(8)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9)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全部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主官,同时要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10)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4、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有关事宜,沈阳市是如何规定和办理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政府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
(2)由军转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
(3)军转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军转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
(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事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的干部或其他的以工代干人员及工人,都按工人对待,纳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
(5)随调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随调。要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或病休手续后,可来沈落户。
5、问:沈阳市目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形势如何?存在哪些矛盾和困难?
答:沈阳市目前安置军转干部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主要的表现是: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能力越来越弱。特别是2007年,如果说已经到了“没有地方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地步和程度也不为过。这主要是由于连续多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部队裁减员额,大批的军转干部进入我市安置,已经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制吃空占满。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接收军转干部的数量与实际安置能力不协调;二是军转干部对职务岗位的期望值过高,(大多数人都想进党政机关当公务员)与实际空余编制不匹配;三是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及职务安排的规定与各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不一致;四是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事业单位调整改制、精减人员的政策与指令性接收安置大批军转干部的政策相抵触;五是地方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及对人员构成比例的要求与接收的军转干部比例条件不相符合。
6、问:沈阳市将如何克服上述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把每一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
答:首先是依靠市委、市政府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坚强领导。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做为政治任务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军转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要求各接收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无条件按分配计划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这也是我市历年来都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的根本保证。
其次是继续挖掘安置潜力并继续延用过去成功的“挤指标、占编制、拓渠道、带编分配、双向选择、考试考绩、合理推荐、按比例选要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千方百计地安置好每一位军转干部。同时也要引导军转干部树立积极正确的择业观,确立在广阔天地、各行各业都能闪光发挥作用的正确思想理念,避免千军万马挤机关的现象。
第三,要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的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探索、确定、创新我市有关的政策、措施、办法,合理消除矛盾、积极化解困难。
第四,市军转办要继续坚持在整个安置过程中贯彻的“八公开”做法,即随着军转安置工作的进度向全社会、部队组织、广大军转干部,A、公开接收安置政策和办法;B、公开当年接收军转干部的名册及档案编号;C、公开全市分配计划和各接收单位联系电话;D、公开军转安置工作程序;E、公开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的岗位用人信息;F、公开《考试简章》和考试考绩录取结果;G、公开军转办内部人员分工和办公电话;H、公开每名军转干部的最后的分配结果和去向。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军转办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部队组织及广大军转干部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会得到上述人员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军转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了解军转、方方面面参与军转,上下联动,为完成军转安置任务,安置好每一名军转干部而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7、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怎样进行的?都发给什么证书?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沈阳市对已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都要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正常情况下一般要保证近三个月左右的培训时间,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在报到后上岗前进行。经考试考核,对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做为上岗任职的依据。从2000年开始,我市还专门对军转干部开设了计算机应用培训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认可的计算机应用二级合格证书。此外,为帮助广大参加热点部门考试的军转干部更好地掌握、理解考试教材的重点,我们还在考试前举办考前辅导班,这些都受到了广大军转干部的欢迎。军转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的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待遇。军转干部应克服困难,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时间,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他(她)们参加培训。
8、问:军转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接到通知后,到地方报到都需要哪些证件手续?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答:军转干部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3)部队师(旅)以上后勤机关出具的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
(4)投奔沈阳市某地区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亲属的常住户口本,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军转干部本人的军官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
随调随迁家属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人事)调转介绍信和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是党、团员的要同时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4)随迁的在学子女须携带转学证明。
报到地点和地址:
回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安置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可持上述手续直接到所属四县(市)人事局报到;
市内九区和市直安置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持上述手续到市军转办报到。地址: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10楼),电话:62238468。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市军转办同意,超过规定时限而逾期不前来报到者,军转办不再负责接转各种手续,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2)军转干部和随调配偶,报到后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无正当的理由一个月内不前往上班工作的,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3)军转干部在部队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转业前擅自将处分材料撤出档案被查出者,退回原部队。同时,凡属违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已向地方移交档案之后补办的提职、调级材料,地方不予承认也不予装入本人档案。
(4)军转干部报到后,暴露或发现其在原部队尚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结清者(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退回原部队。
9、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时间进度是怎样掌握和安排的?
答: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
三月份以前,市军转办要深入各有关部队及地方接收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和汇集,研究当年一系列有关工作;
四月中旬或五月初,与部队、省军转办进行军转干部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随后审档并公布当年我市接收的军转干部名册及档案编号;
五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考前辅导班;参加全国及全省召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
六月-七月,召开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下达和公开全市军转干部分配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要求;公开《军转干部考试简章》;按省军转办确定的时间,进行军转干部考试的报名及考务考试工作并公布考试录取结果;同时积极推进“双向选择“工作;力争完成全体军转干部的市级分配;
八月份,完成每位军转干部的下一级分配及在各自接收单位中的定岗定位定职工作,期间允许个别军转干部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调整到理想的并同意接收自己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去任职工作;向部队发出该军转干部来地方报到的通知;
八月-九月(或按省军转办的规定),组织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来地方报到、接转各种关系;明确报到的时间、时限及各种手续要求;
十月-十二月,组织军转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其中十一月中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参加地方体检合格后,可按时间、时限的要求到地方报到并办理退役金领取卡、医疗保险等事宜。
10、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也是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二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12、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13、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和增加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等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等。
总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工作难度也大且各方要求也高的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其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部队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安全,意义十分重大。作为军转干部第二次择业,其涉及到每位军转干部的人生旅程和根本利益,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然而,军转干部本人如何在转业的过程中,正确地把握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与岗位,也是决定自己一生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希望广大军转干部与我们一齐共同努力,把自己的军转安置之路走宽走好,达到自己意想的境地。如果部队组织、军转干部本人还有哪些不明之处,可以直接到军转办进行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62238230 62238468(计划分配)
62238227 62238478(自主择业)
正营职。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工作分配与就业第六条规定: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党建军队,抓部队管理,首先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部队管理工作
摘 要:部队管理工作是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履行好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能使命的基础。本文选取新形势下部队管理中出现的几个代表性的问题和情况,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建设性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新形势 部队管理 问题 原因 措施
部队管理是部队探讨的一个永恒的课题。近年来,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部队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部队建设产生了极大影响。要想搞好部队的管理,必须认真对待和分析这些情况和问题,继承优良传统,开拓进取,求真务实,不断探索适合消防部队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使部队成为一支随时“拉得出,打得赢”的铁军。
第 1 页
一、新形势下部队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下,消防部队管理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随着兵员成分变化、信息化浪潮冲击、任务职能急剧拓宽、人员编制迅猛增多,官兵思想活跃,XX意识和追求自身价值实现愿望比较强烈等众多社会和部队大环境变化的元素增多,一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管理理念、管理重点难点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情况逐渐暴露出来。
(一)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管理能力偏低
第 2 页
目前,新入警地方大学生都要到基层中队任职,虽然部分大学生干部表现突出逐渐走上中队主官岗位,但多数大学生干部部队管理能力偏低,管理偏弱、偏软,普遍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三不”问题。
(二)战士服从管理、适应管理的意识薄弱
部分战士事事以“我”为中心,凭爱好和兴趣工作,对违背自己意愿的管理要求表现出消极对待、逆反心理、不服从等情况;士官管理难度大,骨干作用不明显。部分士官在晋级无望临近转业或复员时,容易产生工作干劲不足、混日子的思想,一些兵龄较长的士官,凭借资格老,不服从管理,中级以上士官的骨干模X作用发挥不明显。
第 3 页
(三)管理理念过度求新求变
各种规章制度、新的管理方法层出不穷,但很多还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纸面上,或难以落实,或只是一时落实难以坚持长久。一些部队管理的优良传统被抛之脑后,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安全防事故形势日益严峻
执勤战斗安全事故、车辆事故、网络舆情、各类刑事案件事故日益增多,已成为影响部队稳定和形象的重要因素。
第 4 页
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兵员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加大
有打工经历的士兵增多,社会经验丰富,思想相当活跃,入伍后大都想尽快XX惠;关系士兵增多,不利于部队管理,个别关系兵工作表现一般,反而能通过各种关系得到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士兵增多,在部队生活自理能力差,工作吃苦精神差,还受不了批评教育。
(二)干部责任心、事业心不强,主动作为能力差
第 5 页
部分干部对经常性管理的基本方法不熟练,“经常抓、反复抓”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存在着应付思想,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少数基层干部简单地把管理教育工作看成是“上级领导下级”,“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任务完成了就是管理工作做好了”等等;个别干部缺乏进取心和开拓精神,工作精力外移,离兵、离心、离营,工作完全没有主动性,总是“等、靠、要”。
(三)对战士管理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部分士兵性格弱化、责任淡漠,怕吃苦,劳动观念淡化,强调个人主义,对别人依赖性强。这些战士注重实效,讲究实惠,对自己的进步、前途及未来的生活等问题特别关注,希望能够在部队入党、考军校、学技术、改选士官、提干、立功、晋升。目前管理中强调“以人为本”,一谈到管理就强调尊重个人的某种利益,致使个别战士处处算经济帐,不讲奉献,只XX惠。
第 6 页
(四)缺乏求真务实的作风,管理重制度轻落实
部队管理决策者对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不能做到真知、深知,缺乏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习惯出现新问题就采取新方法去管控,缺少从部队管理的优良传统中深入挖掘管理效能的意识。普遍存在管理过程中忽视制度落实,跟踪问效不到位等现象。
(五)部分领导对安全防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预见性
第 7 页
“两个经常性”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严格,致使规章制度不落实;部分驾驶员素质不高,技术欠缺、放松要求;部分单位执纪不严,惩处不力,造成“违纪不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坏的示X作用。
三、新形势下加强部队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一)强化干部素质建设,提升基层干部管理能力
一是严格干部日常管理。抓好部队管理重在抓干部,要把教者教好,管者管好,做到对干部的管理要先于战士,标准高于战士,要求严于战士,通过狠抓干部管理使部队严格管理的力度延伸到基层末端。二是改变重使用轻培养的现状。由于各项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单位存在人少活多现象,一味给基层干部压担子、提要求,不教方法、不重视培养和教育,只会造成干部压力过大、身心疲惫,管理水平始终在低层次徘徊。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开展一对一帮扶,让管理经验丰富的干部做基层干部的“导师”,扎实开展传帮带,拓宽视野,提升管理能力。三是提高主动作为能力,克服工作中“等、靠、要”。基层中队点多、面广,有的离上级较远,上级不可能事事、时时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必须自觉主动地去创造条件完成各项任务。工作中要端正思想认识,增强主动作为意识,莫等;要掌握方式方法,提高主动作为能力,莫靠;要联系基层实际,深化主动作为效果,莫要。只有培养主动作为能力,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管理能力。
第 8 页
(二)强化教育引导,加大对士官队伍的管理力度
首先要结合实际,注重教育引导。结合当今社会和部队形势变化加以正确引导,及时做好战士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把思想教育从课堂、训练场延伸到部队的灭火救援、执勤备战等实践中来,把道理的启迪、行为的引导、实践的锻炼有机地统一起来。其次,强化“兵”的意识,帮助战士树立不断进取的精神。要注重引导和教育战士特别是士官牢固树立“普通一兵”的思想,校准自己的“坐标”,做到顽强拼搏,积极进取,在部队建功立业。再次要把纪律教育与全面管理结合起来。克服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切实维护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出现的各种违纪人员,要坚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积极发动官兵参与管理,形成“出现违纪人人管”的良好局面。最后要加大士官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士官队伍作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给他们一些权利,压一些担子,让他们充分发挥“兵头将尾”的作用,使之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用其长,避其短,充分调动士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做部队管理的支持者、参与者、践行者。
第 9 页
(三)继承优良传统,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作为部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不要仅仅把目光放在如何创新管理模式上,还要继承“两个经常性工作”、“五同六到位”、以训促管、荣誉激励等优良传统,从这些传统中深入挖掘管理潜能,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是以两个经常抓管理。“两个经常性工作”,是渗透在部队日常教育、训练、执勤和生活中最经常、最细致、最管用的工作,是部队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必须将“两个经常性工作”经常化、规X化,才能真正提高管理的整体效益。实施两个经常性工作可以借鉴“九个一遍”的做法,即:起床后营区走一遍、就餐时厨房转一遍、交接班前装备查一遍、例会前情况摸一遍、灭火救援后战斗评一遍、操课时带头做一遍、晚饭后人员清一遍、熄灯后铺哨查一遍、就寝前思绪理一遍。二是基层干部要以行带兵。要真正坚持与士兵“五同六到位”(同吃、同住、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早操、操课、就餐、娱乐、点名、就寝到位),切实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上”,(即知道士兵在什么地方、在想什么、在干什么、有什么实际困难和问题,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要跟上)。基层干部要充分意识到管理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就是要持之以恒,以自身的模X行动教育、感染和带动部属,提高管理的说服力和号召力。三是坚持竞争机制,以激励促管理。部队的硬件水平越来越高,人员文化素质越来越高,但是敢打必胜的战斗精神却越来越少,日常管理上比、学、赶、超的氛围越来越少。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坚持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内务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红旗车驾驶员评选等这些部队多年来传承下来的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激励和荣誉促进管理,使部队找回“见第一就争,有红旗就扛”的优良作风,真正带出一支一上训练场、战场就“嗷嗷叫”的部队。四是强化无私奉献教育。要从官兵的思想深处培养无私奉献意识,强化官兵的职责意识、使命意识,引导官兵向老一辈消防人学习,教育官兵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关系,打牢献身消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思想基础。
第 10 页
(四)坚持求真务实,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
一是思想要到位。坚持“基层第一,士兵至上”的原则,一切从基层出发,一切为官兵考虑,注重打牢管理工作的基础,积极营造干事创业、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二是措施要到位。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坚持按职级抓好落实,确保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坚决防止日常管理挂空档、留死角。三是领导要到位。各级领导要深入践行一线工作法,对基层单位进行走访,掌握部队近期工作动态,机关干部要多到基层第一线帮扶,切实掌握基层官兵的思想动态和疾苦,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用心为基层解难题、办实事。四是执行要到位。决策再好、思路再好、制度再好,没有强有力的执行都是纸上谈兵。要通过日常管理教育着力强化条令就是“法”的观念,在部队上下营造一个学条令、用条令、守禁令的良好氛围,做到入脑入心入耳。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真正做到领导严格按照条令实施领导,机关严格按照条令实施指导,干部严格按照条令进行带兵,官兵严格按照条令规X行为。
第 11 页
(五)突出管理重点,确保安全稳定
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安全防事故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按照“盯着问题抓落实,解决矛盾求发展”的工作思路,盯紧“人、车、枪、酒、财、章、密”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狠抓安全防事故工作,确保部队高度稳定。一要突出车辆事故预防。要把住源头关,严格选拔司训人员,严格规X培训、考核、复训机制。要严格审批关,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加强车辆外出使用控制。要把好行车关,不得开特权车、霸王车和斗气车,严禁随意使用警灯、警报。二要突出对“小散远直”单位管理。“小散远直”历来是事故多发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防失控漏管和“灯下黑”。做到把“小”的放大管,不因“小”而忽视;把“散”的集中管,不因“散”而放弃;把“远”的拉近管,不因“远”而忽略;把“直”的分类管,不因“直”而迁就。三要突出抓好网络舆情的管控。增强对网络舆情事故的预见性,教育官兵时刻注意警容警纪和言行举止,防止因一些不当言行引起炒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社会舆论的研判,杜绝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面炒作,对涉及部队的舆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始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切实维护部队的良好形象。
第 12 页
关于加强消防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
几项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消防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筑审核验收、防火监督检查都属于敏感问题,官兵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面临侵蚀和诱惑的机率越来越高,如何加强消防部队党风廉政建,充分发挥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廉洁清正的消防队伍。下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 13 页
一、强化思想教育,夯实官兵防腐拒变的思想基础。
教育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础。为此我们要始终把教育置于首要地位,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夯实官兵防腐拒变的思想基础。首先要建立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大队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列为政治教育和党日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总体部署,统一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其次要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组织讨论、写心得、开座谈会、观看专题片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规章制度教育等不同内容的教育活动,确保反腐倡廉教育入脑、入心。
军校学员一般分为三种,1是正规学员有军籍(不需要交学费,而且每个月有补贴)毕业以后直接分配到个大军区,2委培生无军籍(要交纳较高学费)且一切与军队无关,毕业自行就业。3国防生无军籍但一般毕业以后就可分配到个大军区(要交纳少量学费)。国防生主要是依靠地方大学有利资源为军队培养人才。
至于转业的条件,请参照下列第12条。
注意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策不同,但原则上可以协调。
从军校毕业后分配到个大军区,一般为中尉军衔。人事管理按照规章如下: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一)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二)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三)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四)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七)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十)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范围:(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第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计划与安置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责成办公室商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驻冀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未统一下达的,由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以接收条件为依据,进行定向分配。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省直和中央驻石单位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从符合进省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选留。到中省直驻冀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市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进行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各市应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到分配合理,各得其所。非本人自愿,不得在安置中造成转业干部夫妇两地分居。
第十八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和推荐选用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安置到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
第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第二十条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分配到乡、社会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使用,在工资福利、家属就业、子女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鼓励转业干部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德才优秀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安排不了领导职务的正团级职务的转业干部,原则上不下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安置到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单位的结构比例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的,改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经职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
第二十四条对在参加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教师由教育部门、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分工,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计划,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实现就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凭户口卡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前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置后,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由个人、接收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各负担一部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在学校提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三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说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转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其资产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经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第五章待遇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在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七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期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对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转业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转业后被评为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凡卉虚作假的,无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五十四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实行军转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到河北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有千秋,看个人喜好。根据不同性选择:
1、工作内容不同。专业技术军官从事的技术直接和战斗有关,比如从事武器的维修、设备导弹、战斗机、军舰的维护保养等等。如果发生战争的话,这些人员也属于战斗人员,在部队中有军衔。
行政文职干部的工作大多与战斗无关,如科研、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如果有战争,文职干部不属于战斗人员,一般不参加战斗,他们在军队中的军衔和军官是不同的。
2、军衔等级不同。专业技术军官一般评定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专业技术军衔,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如副教授、专业技术上校、专业技术7级等。行政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内不授军衔的干部。
其编制范围主要为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
以及为机关、院校、医疗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文职干部。
扩展资料:
人民解放军领导和管理军队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工作。是党和国家组织人员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军队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军队干部的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干部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干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选拔、培训和管理干部;调整和装备领导机构等。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