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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干部培训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3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党校干部培训主体责任

中共古交市委党校 王烨 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员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充分发挥党校的主渠道作用,扎实办好各类培训班 根据市委干教领导组的安排,党校每年都要承担对全市党员干部的统一培训工作,培训班类型多种多样,包括科级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村居干部培训班、妇女干部培训班、纪检干部培训班、组宣干部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外人士培训班等。在培训内容上,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战略思想为主为主,着力在解放思想,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下功夫;在培训目标上,要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主,着力在解决政治立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奉献精神、先锋模范作用、执政能力等问题上下功夫。 二、以“走出去”的形式,广泛开展“送课下乡”活动 针对农村基层党校办学困难,基层党员干部培训教育受到影响的客观实际,党校应该走出校门,组织以市委党校教师为主要成员,同时从市直相关单位抽调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一定实用技术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开展“送课下基层、送教到一线”活动。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党校教师的作用,也使基层的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三、采取请进来的办法,实现资源共享为了让学员不出家门就能听到专家教授的声音,我们要加大与实际工作部门和省市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把专家教授请来为我们讲课,这种教学方法,既经济又实惠,既学到了知识又开拓了视野,既管用又解渴。可谓一举多得。 四、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能否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是办好新形势下党校的根本。针对目前党校的师资力量薄弱,再加上老龄化和管理人员多,拔尖人才少的现状,为适应培训形势,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不时地派出教师去学习、深造;二是要进一步疏通教师的“进口”和“出口”,选调有真才实学、工作急需的人才到党校任教;三是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避免“讲好讲坏一个样、讲和不讲一个样”,营造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 五、坚持以创新为主手段,切实加强党校教学管理党校要走出当前举步维艰的困境,唯有改革和创新才有出路。一是要创新教学内容。要将党校教学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认真研究和努力解决学员在实践工作中的遇到的各种难点、疑点、热点问题。要把干部急需、紧缺的知识和提高工作技能作为培训重点,真正做到“学精管用”。如针对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无所适从的问题,应着重强化转换思想观念的教育和农村实用技能的培训,以增强其为民服务的理念和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本领。二是要创新教学方式。为增强教学的实效性,要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同班次,采取不同培训方式。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和鼓励菜单式、互动式教学,如采取课堂讲授与学员讨论相结合,辅以专题调研、参观考察、案例分析、模拟作业、实践锻炼等形式,努力使学员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同时,还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讲形势课、教授专家讲专业课、一线同志讲实践课、外出考察上经验课等形式,以增强教学效果。三是要创新管理机制。要切实加强党校内部管理,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贯穿于党校建设的全过程,从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惩激励、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事,用机制调动人;要切实加强在校学员管理,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并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强对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监督管理和考察考核。我们对党校学员的学习成绩实行了百分制考核。其中学员的学习态度、考勤记载和在校表现占百分制考核比例的30%;学员结业时的综合试卷考试成绩占40%;学员所做笔记和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社会调查所撰写的论文占30%。 总之,党校姓党,培训和轮训党员干部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总结和探索,为党校事业做出更大的努力,为古交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党校人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党校人?这是每一个在党校工作的同志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对此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感受。

一 、党校人要有强烈的党校意识
所谓党校意识,就是对党校的根本性质、党校的历史使命、党校事业在党的整个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就是对党校工作真心热爱,对党校声誉自觉维护,对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始终保持一种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作为一个党校人,必须具有强烈的党校意识。否则,就不能算作一个合格的党校人。而要增强党校意识,首先必须做到“四个知道”:
一要知道党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对党校的性质和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党校不是一所普通的学校,而是我们党专门用来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学校。或者说它是我们这个执政党用来培养执政人才的学校。不仅如此,它还是党委的一个协助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务部门。正因为党校是一个直属党委领导、具有双重职能、肩负重要责任的特殊机构,所以《党校条例》规定,党校校长要由上级党委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这些充分说明了党校是一个不同于一般学校、具有很高政治地位和特殊职能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二要知道党校干什么
《党校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它高度概括了党校的职能作用和基本任务。党校要承担的具体任务有六项:一是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三是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四是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五是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六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校的任务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党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具体到崇文党校,我们是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既是区委党校,又是区行政学校,还是市委党校成教院的一个分校。我们不仅承担着全区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公务员的轮训培训任务,还担负着本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社会人员8个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任务。目前,我们每年都要开办10个以上主体班次,平均每年轮训培训干部上千人次。学历教育大专和本科班在校生也有1200多人。全校6个部门30来人,每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我们的任务很艰巨,也很光荣。
三要知道办党校为什么
共产党为什么要办党校?我认为直接目的:一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二是为了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终极目的是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党的伟大事业,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我们党现在处于执政地位,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执政主体。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直接决定党的执政水平。而要提高干部的素质能力,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办好党校,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党校教育是全国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党政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离不开实践锻炼,对他们进行培养提高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经过党校的学习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和党性教育是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
我们党所从事的伟大事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已经证明,马克思主义是当今世界最科学、最先进的理论。但是,先进的理论只有被人掌握和运用,才能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因此,党要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加强对科学理论的研究和宣传,让更多的人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带头学习,真心信仰,自觉运用。我们党担负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机构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机构就是党校。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干部头脑方面,各级党校负有重要责任,是主阵地、主渠道,是其他宣传教育机构不可替代的。
四要知道在党校工作意味着什么
既然党校是一个教育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和宣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地方,就意味着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到党校工作,尤其是党校的领导岗位和教学岗位,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的。党校的特殊职能对党校人的素质能力有着特殊的要求。一个人一旦进入党校工作,不仅仅意味着得到了一个职务、谋得了一份职业,更意味着接受了一项特殊使命、承担着一份重大责任。在外人的眼里,党校人都是有觉悟、有学问、有修养的人。不管你在党校具体干什么,都会被别人尊敬地称为老师。这是一个多么神圣的称呼!可是我们是否反思过,我们有的同志佩得上这样的称呼吗?我们距离这个神圣的尊称有多远?
我不知道在座的同志中,当初选择到党校工作,有多少人是为了干一番事业,有多少人是为了谋一份职业。要知道,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追求。找职业是为了谋生,干事业是为了实现人生抱负。当然我们每个进党校的人未必从一开始都抱有远大的理想,但至少我们到党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通过对党校性质、地位、作用的深刻了解,通过学习提高和实践体验,应该感悟到作为一个党校人必须具有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职业,不能只关心自己的职务职称和工资待遇,不能总是相互攀比和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相反,大家应该多想想党校是什么?党校干什么?我该怎么干?应该多想想自己做个党校人是否存在差距,应该把更多的心思用在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和争创一流成绩上,应该在行动上体现出对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忠诚和献身精神,应该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人师表,用更高的思想境界和学识修养树立党校人的良好形象,为党校增光添彩。

二、党校人要有优秀的政治品格
所谓政治品格,就是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和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就是信仰党的理论,忠诚党的事业,严守党的纪律。对于我们党校人来说,我觉得尤其要做到“三个坚守”:
一要坚守政治信念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许多党员的政治信念已经淡化。如果现在有人说“我们要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可能有人听了觉得可笑,认为这是唱高调。但是假如我们党校人也这么认为,我看那才可笑呢!不仅可笑而且可悲!党校本来是教育干部坚守理想信念的地方,可党校人自己却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不信仰、没信心,岂不可笑可悲!按道理,党校人的理想信念应该更加坚定,因为我们是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如果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学懂弄通了,就会知道: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不是任何人头脑里的臆想和杜撰,而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后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因此,要坚定我们的理想信念,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正像列宁所说,共产党人“从革命理论中能取得一切信念。”
说到理论学习,我们都应该认真地反思一下。作为党校人,我们是否每个人都认真研读过马列的经典著作?是否每个人都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什么?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什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是什么?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是什么?如果对这些基本的东西不学习、不理解,怎么可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呢?一些同志不爱学习,尤其不爱学习政治理论,不关心时事政治,缺少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这与党校人的素质要求是很不相称的。
二要坚守政治方向
对于党校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党校姓“党”的办学原则。“党校姓党”这句话,生动形象而又非常深刻地概括了党校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指出了党校办学的根本原则和正确方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坚守这一办学方向?我认为:
首先,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要精力办好主体班。党校的主体职能是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只有高质量地办好主体班,才能充分体现党校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但是,现在党校所办的学历班却牵涉我们不少精力。我认为,党校的学历教育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现在它已完成历史使命。党校应该回归自己的职能,全力以赴搞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党校的各个部门、每个同志都要围绕办好主体班和提高培训质量献计出力、各负其责、搞好服务。
其次,我们要始终坚持党校独有的办学特色。党校办学的最大特色是把党的基本理论作为主课,把党性锻炼贯穿始终,把理论联系实际作为教学的基本方法,把培养高素质、有能力的领导人才作为主要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党校姓党”的要求,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党校办学的特色和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我们要自觉树立为党办学、为党教学的思想。既然党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事业,既然我们在党校工作肩负的是一项神圣的使命,我们就必须树立为党办学、为党教学的思想,就必须以对党、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高度忠诚的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衡量党校人的政治忠诚度和党性觉悟的重要标志。
三要坚守政治纪律
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思想上、言论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党校讲坛是用来正面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大政方针和科学知识的,因此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虽然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学术见解,可以彰显自己的教学风格和个性,但必须考虑自己的特殊身份,绝不能随意说一些不该说的话,在党校的讲坛上绝不能出现与党的主张、党的理论不一致的杂音。这应该成为党校的一条铁的纪律。

三、党校人要有旺盛的学习精神
党校本来就是一个组织干部学习培训的地方,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抓干部学习。想给人一瓢水,自己要有一桶水。因此,作为党校人必须有一种比别人更旺盛、更刻苦、更持久的学习精神。对于学习我有三点感受:
一要懂得何为学习
学习的真正含义是学+习。许多人认为学习是一件事,其实学习要做两件事:一是要学,二是要习。学,就是获取知识,积累知识,不断掌握新知识。习,就是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付诸行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和能力。学是基础,是前提。习是关键,是目的。只有把学与习结合起来,才是真正的学习。孔子说:“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毛泽东指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这些话深刻揭示了学习的内涵。因此,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概括学习的含义,那就是:人们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知识、实践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与能力的过程就是学习。
学习的根本意义是知必行。所谓知必行,就是用学到的知识和理论指导行动。如果不是这样,学习就是毫无意义的。但在现实中,学用脱节、知行不一的现象比比皆是,正所谓“知之非艰,行之唯艰”。所以古人一再强调“学之之博,未若知之之要,知之之要,未若行之之实”,“学而不能行,谓之病” (孟子语)。我们党一贯要求党员干部要发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强调学习一定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特别是要把学到的科学理论,不仅用于改造客观世界,还要用于改造主观世界。反思一下我们自己的学风是否端正?我觉得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学习的内在本质是快乐的。这是因为学习是人的本性。每个人天生都有好奇心,而好奇心是一个人产生学习兴趣的原动力。当一个人对学习产生兴趣时,他的学习过程必定是充满快乐的。特别是通过学习掌握了新知识、新技能,或者有了新发明、新创造,都会由衷地产生成就感和自豪感,这就是一种喜悦和快乐的心理感受。因此孔子说:“学而时习之,不亦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他认为学习是一件充满惊奇和喜悦的事,就像见到久别的老朋友一样。但是很可惜,现在许多人并没有从学习中感到快乐,有的甚至把学习视为痛苦。直到现在,视学习为痛苦的感叹依然被人们所认同。例如“十年寒窗苦”,“学海无涯苦作舟”,“苦读书,读书苦”等等。其实痛苦不是学习的本质,快乐才是学习的本质。要想快乐学习,首先要有内在的学习动力。动力来自哪里?最主要、最持久的学习动力,来自明确的学习动机和学习目的,来自个人对生存需要、人生追求和社会责任的高度认知。有了这样的认知,就会产生学习欲望。有了学习欲望,学习才是快乐的。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学习,恢复学习的快乐本质,让学习成为我们快乐生活的一部分。
学习的最高境界是求创新。真正的学习不应该迷信以往的知识,而是把前人的知识和经验融进自己的知识结构里,形成自己拥有的新知识。一流的学习者往往敢于质疑,敢于提问,敢于从新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找答案,因此他们往往都有很强的思维创新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学习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目的是实现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而不是一味模仿和抄袭前人的经验。
二要懂得为何学习
首先,不学习就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经济扑面而来、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社会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这是一个知识和智力开始主导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时代,是一个知识更新令人眼花缭乱、竞争压力无处不在的时代。身处这样一个时代,我们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最大的挑战,就是我们必须加快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否则就无法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可以断言,21世纪必定是一个争相学习、比赛学习的世纪。当今世界的所有竞争都将是一场学习力的竞争。谁重视学习,谁善于学习,谁学得更快更好,谁就能获得生存能力和发展先机。面对百舸争流,不进则退的时代环境,我们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被时代所淘汰;要想不做无知无能之辈而做有知有才之人;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加强学习。不要以为自己已经在党校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又收入不错的工作就以为有了铁饭碗。现在有的同志不重视学习,就是因为缺乏危机感。但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和竞争上岗制度的全面实行,不学无术、德能较差的人必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其次,不学习就难以胜任本职,更谈不上工作创新。我们要高标准、高质量、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我认为:
党校班子成员首先要做学习的模范。党校的特殊职能要求每个校领导不仅要有更高的党性觉悟,还要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思想水平。如果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党校的领导工作,难以正确把握党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难以更好地履行“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引领指导、协调各方”的职责。
全体教师要把学习当作首要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一是抓好自身学习,二是指导学员学习。从我校目前的情况看,应该承认多数教师的学习还是比较主动、比较刻苦的。但从岗位要求和学员需求来看,还存在较大差距。现在我们的主体班,大部分课程需要外请,固然有充分利用校外资源的考虑,但主要还是因为自身力不能及。主体班的课不像学历班的课有现成的教科书,而且内容更新变化很快。如果没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没有丰富的知识积累,不能及时将自己和他人的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就胜任不了主体班的教学任务。此外,教师还应该加强对现代教学方法的学习研究,比如案例教学、互动教学、模拟教学的策划、设计和操作。依我的判断,区县党校的教师必将向培训师转变。而培训师不仅需要理论功底,更需要实操能力。因此,教师的学习任务很重,必须保持更旺盛的学习精神。
党校管理人员的学习同样不能放松。可能有人认为搞管理的不讲课,就是处理日常事务,不需要高深的理论,没必要加强学习。这是非常错误的。搞管理需要事业心和责任心,需要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和处理事务的能力,需要研究总结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经验,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学习才能实现。现在有的同志干活不动脑子,对自己的工作不研究,不创新,每天就是凭着老经验、老习惯,用低标准重复着每天的工作。这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必须通过加强学习加以改变。
三要懂得如何学习
一个人不怕缺少知识,就怕不会学习。学会学习比获取知识本身更重要。有的人对学习不能说没下功夫,但收效不大,原因就在于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我认为要高效学习,至少要做到六个善于:
一要善于读书。读书是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会学习的人不仅爱读书,而且会读书,会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阅读有用的书,并能将博览与精读巧妙地结合起来。我们党校图书室藏书数万册,报刊杂志百余种,为大家的学习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
二要善于观察。学习常常需要从观察开始。而深入学习也往往需要深入观察。如果我们能够对周围的事物保持高度敏锐,并善于对事物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客观地考察研究,就一定能够有所发现,有所启迪,有所发明。
三要善于思考。“学而不思则罔”(孔子语)。一切学习都不能离开思考。学习的过程就是思考的过程。思考就是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只有善于思考,才能使学习得以深化。不会思考就等于不会学习。如何提高思考能力?我认为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多写文章,特别是多写体会性和研究性文章。因为写文章就是把理性思考的结果用文字表达出来,因此多写可以锻炼我们的思考能力。有的同志之所以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动脑子,怕写稿子。
四要善于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长才干,实践是把知识转化为素质与能力的根本途径。我们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把学习当工作看待,把工作当学问研究,坚持学以致用,知行统一。我们要永远记住:实践是学习的最佳途径,也是学习的不竭源泉,唯有善于实践,才有真才实学。
五要善于利用信息。现在是“信息爆炸”的时代。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广阔的空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学习工具和网上丰富的信息资源,使学习变得更加轻松和高效。
六要善于自学。自学应该是学习的常态方式。自学的关键是对学习内容的针对性选择和业余时间的充分利用。面对浩瀚的知识海洋和有限的学习时间,我们应该学会选择,学会自控,学会管理自己的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使学习持续不断,取得实效。

四、党校人要有良好的人格修养
什么是人格?人格是一个人的品德、气质、能力和性情的总和,是一个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特征,是一个人的尊严和形象的体现。崇高的人格有一种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加强人格修养,是党校人的安身立命之本
一个人如果缺少起码的人格,或者人格有重大缺陷,他的行为举止会经常同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的道德准则发生冲突,在一个崇尚道德的社会环境里,他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尤其是在党校这样一个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地方,我们更要重视人格修养。我们强调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教育别人,也是为了修养自己。其实,古人学习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修身,其次才是做事和谋生,认为修身是谋生之本,强调不管是做官还是做事,首先要学会做人。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现在我们党选拔使用干部,始终坚持把德放在第一位。党校每次进人,也是先考察人品。一个品行不好的人在党校这样一个地方不可能有生存发展的机会。
加强人格修养,有助于增强党校教育的效果
因为我们的任务是用真理教育人、培养人。而崇高的人格有一种感人的魅力,有一种让人敬佩和信任的品质,一旦真理的力量与人格魅力相结合,将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就能使人从内心深处相信真理,接受真理。假如一个品行不好的人站在讲台上高谈阔论,肯定会大大降低真理的可信度。方永刚讲党的创新理论之所以人们爱听,不仅因为他对党的理论理解深刻、阐述得生动,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把自己的人格魅力与真理的力量很好地结合起来了。他对党的理论不仅真学、真懂,而且真信、真做,所以他讲课的效果就好。我们应该很好地向方永刚学习,在提高知识修养的同时,重视加强自己的人格修养。
加强人格修养,是建设和谐党校的需要
一个单位的人心齐不齐,风气正不正,团结好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单位的每个人是否有良好的人格修养。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能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用真诚、善良、宽容、律己的品格待人处事,那么这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就会心齐风正、团结和睦。应该说每个单位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有很好的人品的,但有时候,只要有一个人因人品不好而惹是生非,就会把整个单位的人心搞乱,风气搞坏,团结搞散。所以人格修养问题不仅关系个人的安身立命和生存发展,也关系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风气与和谐。目前我们崇文党校的风气总体上是好的,绝大多数同志都有很好的人品,心地善良,待人真诚,处事公道,坦荡无私,自尊自爱,自重自律,助人为乐,讲情讲义,顾大局,识大体,讲团结,讲友谊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可贵的,为树立良好校风、建设和谐党校奠定了基础。只要我们牢记自己是个光荣的党校人,牢记党校人肩负的重要责任和应该具有的品格,并且身体力行,付诸实践,我们就一定能够漂漂亮亮地干好党校的活,做好党校的事,不辜负党的重托和广大干部的期望!

(本文系根据北京崇文区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为本校党员所讲的党课整理)

如何发挥好党校在基层党组织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如何加强党员干部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素质已成为当前党建工作的重点课题之一。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素质与水平,鸣凤镇党委高度重视,坚持以提高综合素质为出发点,攻坚求索、开拓创新,党员干部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基本做法1、培训对象由全员培训逐步向重点人群重点培训倾斜。鸣凤镇地处县城所在地,党员流动性强,下岗失业、待业党员居多,全员培训难以收到较好效果。鸣凤镇根据党员所在岗位、工作性质及个体特征,以机关干部(重点是班子成员、35岁以下年轻党员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县直抽调在鸣凤镇参与征地搬迁人员、村居党员骨干、代表为重点人群,通过对他们进行重点教育、反复教育、言传身教,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2、培训内容由常规培训向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培训倾斜。在常规培训内容如《党章》、十八大报告解读、科学发展观内涵、纯洁性教育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培训教育。重点开展了作风建设、执行力建设、精神状态、工作状态提升等系统学习。镇党委书记以《坚持群众路线、争做清正表率》、《目标、心态、责任》为题进行专题辅导讲座,重申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县委九条要求及全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等,组织开展“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大讨论活动,每月组织学习征地搬迁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聘请县委党校教师陈垚宣讲社会化管理创新知识等。3、培训方式由单一灌输式讲课向多元化、自主式、学习培训倾斜。一是“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先后组织班子成员、镇直单位负责人与村(居)书记到猇亭学习征地搬迁工作经验;到武汉百步亭学习“百步亭社区工作法”;到保康尧治河学习集体经济发展经验;到苏杭、宜昌学院街、荷花广坪村、洋坪马渡河学习城镇一体化建设;到瓦仓革命烈士纪念碑开展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到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聘请三峡大学李敏昌教授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专题辅导报告等方式,使“要我学”自觉转换为“我要学”。二是与远程教育相结合。利用党员群众网上服务中心和远程教育网,使党员干部党性党纪观念进一步增强,掌握了致富技能,提高了驾驶市场的能力,辐射带动群众脱贫致富,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三是与青年干部夜校相结合。科学制定了全年40期的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融理论学习、专题讲座、现身说法、模拟实战、户外活动、社会调查于一体,为青年干部搭建了学习交流的稳固平台。四是与镇内互比互赶互帮方式相结合。以“学先进找差距、比先进缩差距、创先进树标杆、帮后进共发展”为主题,扎实开展“互学互比互帮”活动,推动各总支、支部等各领域党组织和党员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互动。二、取得的成效1、党员干部思想意识大幅度跟进。一是工作作风、精神状态及工作状态明显提升。全镇上下形成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干事氛围,精神面貌整体倍增,执行力明显增强。二是缺胆、缺智现象有所改观。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农村产业结构发展思路逐渐清晰,生态农庄、景观植物等新事物新产业相继迸发。2、党员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大幅度提升。一是工作推进速度快。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强的业务水平技能提升培训,收到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镇内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二是因政策把握不准和标准不一引发矛盾纠纷减少。通过对各项部门工作和党的政策理论知识的培训,尤其在征地拆迁和民政救抚工作上,大大减少了因政策把握不准和标准不一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3、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一是营造了发展气场。通过学身边典型,如成功企业家、种植养殖大户讲授自己的亲历亲为,使党员干部发

干部为什么必须进党校培训?

前后关系错了,不是所有进党校或有培训的人都能升迁,但是升迁的人必定是进过党校或进培训的。现在规定每个党员每年必须都要有一定的学习时长,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而我们的党员干部也需要进步,学习最新的技术,管理。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任务,我们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干部参加培训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在前进、在变化,政治体制在完善,干部的工作岗位也会不断变化。要适应新形势、新时代、新岗位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要不断学习、不断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适用不同的工作岗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广大干部担负着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他们的素质如何,关系到政府形象,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他们必须要不断地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的知识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干部参加培训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府职能已逐步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更多地成为“掌舵者”而不是“划桨人”。作为政府形象代表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角色已重新定位的时候,就必须通过学习和培训全方位地掌握和运用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以发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集体作用,实现政府工作的高效率。最后,干部参加培训是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需要。干部是政府行为主体,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必须对广大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通过培训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廉政勤政教育、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党校属于哪个部门

党校属于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是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党校属于各级党委直属部门,归同级党委领导。
党校的职责是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其任务是,通过有计划地培训,提高学员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结合新的形势,提高学员的政治思想观念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党性,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校还承担着党的建设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的调查研究等任务。基层党校还承担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党校基本是每位党员必须经历的一个培训场所。
通常情况下进行党校进修,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也大概不能够少于一个月的时间,党校的培训时间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培训计划。主要有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师资培训班等,最短的至少5天,长的不少于4个月。
党校的培训人员也是按照级别进行培训的,省部级的领导干部要接受中央党校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需要同样也需要接受中央党校培训;另外厅局级领导干部要接受省级党校的培训;县委书记,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也需要接受中央党校的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接受市级党校的培训,其中部分领导需要省级党校培训;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部分的乡科正职中青年干部会接受省级党校培训;乡科级别领导干部会接受市级和县级党校培训;村和社区的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会接受县级党校的培训。

公务员党校培训是什么意思?

公务员去党校培训可能意味着领导有重点培养你的意向,可能是干部的储备人员,不久后可能会得到提拔哦。不过党校培训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的理论学习培训,一般都会定期去接受培训,所以有时候被派去党校培训并不意味着什么,就是正常的学习活动,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常规化操作。

一般党校培训时间在一周左右,也有长达半年的培训时间,时间长的一般都是全国性的高层次培训班。参加培训的领导干部级别相对是较高的,国家组织党校培训的目的就是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希望他们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党校属于事业单位,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培养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党校是一个很大的系统,从上到下的话分别是中央党校、省级党校、市级党校和县级党校,但是它们上下之间没有领导关系,据我了解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在我们国家共有3000多所党校,从地方到中央,党校数量是逐级递减的。

如果组织派你去党校培训,很可能意味着你会得到提拔,但也可能就是正常的学习,不过无论是哪种我们都要好好学习理论知识,强化自己的政治素养,不能辜负组织对你的信任与支持,要以更高的严格标准要求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

四个意识不牢固四个自信没底气两个维护就不会自觉坚定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习主席在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提到的:

讲话强调,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斗争意志,当严峻形势和斗争任务摆在面前时,骨头要硬,敢于出击,敢战能胜。

扩展资料

要求从政治上看待、分析和处理问题。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政治意识表现为坚定政治信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

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制定政策要把握政治方向,谋划推进工作要贯彻政治要求,解决矛盾问题要注意政治影响,发展党员、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对各类组织要加强政治领导、政治引领,对各类人才要加强政治吸纳。

要求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自觉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想问题、办事情、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什么是党校主体班

主体班次一般指培训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培训班,专指由组织部门调训的各级别层次的干部进修班。《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扩展资料: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建设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 教育 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 岗位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 政策法规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文化 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四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深入了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 方法 ,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交流和学校内部轮岗,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院(系)工作经历、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二十九条 保障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创新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管理工作,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 措施 ,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 财务管理 、科研经费使用、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院(系)党委(党总支)等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 渠道 。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后应当签订 承诺书 ,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 文章 、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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