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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3-23
资料来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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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都说活到老,学到老。
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进行学习,学校教育、技能培训、素质教育等等,多种多样。作为领导干部,常常要集中在一起,进行学习培训。那么,领导干部们进行的培训,主要培训些什么内容呢?来跟随小喵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毋庸置疑,领导干部作为民服务的“排头兵”,培训时,培训机构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必须要把讲政治摆在首位,旗帜鲜明地反映党的主张,体现党的意图,落实党的要求。领导干部的培训亦属于教育的范畴,因而其培训内容的确定,也必须要总受教育的一般规律;然而,领导干部的培训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不仅具有一般教育的属性,还有自身的特点,其内容的确定具有自身的特殊要求。
领导干部的培训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使各级干部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准确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为党的目标任务努力奋斗。这就决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确定必须和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目标任务的要求相适应,做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重点培训什么,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而提出相应的需要。
此外,因为每个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状况及需求不同,这也成为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直接依据。而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从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现实岗位需要出发,科学设置培训内容,避免盲目性。
国家历来重视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始终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需要确立和创新培训内容,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主次分明、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基本框架。
纵观历史,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马克思主义理论、党性党风党纪、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新知识新信息新技能四个方面,是我们党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具体说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是主课,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是必修课,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培训是重点课以及新知识新信息新技能学习是基础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贯穿这四个方面内容的一条主线就是能力培养。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在规律,认识和把握规律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前提。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改革发展,必须遵循干部教育培训基本规律。我们党开展干部教育培训90多年的丰富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生动实践,为我们把握这些基本规律提供了基本遵循。认真回顾总结这些宝贵经验,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坚持以下几个观点。
一、干部教育培训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
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直接关系党的事业发展全局。回顾总结我们党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基本途径有两条,一靠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建立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保证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靠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我们党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将其作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兴办红军教导大队、苏维埃大学、中央党校、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等各类干部学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教育培训广大干部,培养造就了大批治党治军治国人才,为夺取革命胜利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保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为了使广大干部掌握原来不熟悉的建设知识和本领,大力倡导全党重新学习,通过举办党校、干部学校、工农速成中学等,抽调大批干部参加学习,为恢复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培养了大批人才。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党和国家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需要,恢复各级党校,创办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坚持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强大支撑。事实反复告诉我们,无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干部教育培训都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这项工作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只能抓紧而不能放松、只能不断地改进提高而不能停滞不前。
二、干部教育培训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开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要求,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按照党的基本路线要求来进行,朝着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干部教育培训如何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呢?一要自觉地把干部教育培训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谋划和推进,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科学确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二要切实把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始终;三要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成效、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干部教育培训的根本标准。在当代中国,科学发展是时代主题。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坚持科学发展需要什么知识就培训什么知识,科学发展需要干部什么能力就培养干部什么能力,科学发展需要干部什么素质就培训干部什么素质,从而教育广大干部不断加深对推动科学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三、干部教育培训应遵循的基本规律是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是按需施教这一培训基本规律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近年来,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整结果显示,干部教育培训满意度逐年提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了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培训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得到广大干部群众欢迎。真正做到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来说并不容易。首先要研究干部现状,研究干部学习特点,研究干部的成长规律,对此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使教育培训工作有的放矢,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了解干部的知识能力结构,不了解干部的思想心理状态,不了解干部的学习特点,我们的培训一定会有所偏差,就谈不上好的质量和效益。其次要坚持需求调研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要求和干部履职尽责所需知识能力进行深入调研,综合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并以此为依据设计确定培训项目和教学计划。再次要坚持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这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的一贯做法,也是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基本国情决定的。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是增强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全国县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等的大培训,收到良好效果就是例证。当前,要抓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能力素质模型,制定干部分类培训大纲,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蓬勃生机的不竭动力是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干部教育培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干部教育培训保持蓬勃活力和强大动力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干部教育培训适应广大干部发展变化的培训需求,不断转变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队伍,取得了新成绩,迈上了新台阶。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进入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的新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动力释放、以创新促活力增强、以竞争促资源盘活、以择优促质量提升,着力破除阻碍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干部教育培训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比如,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各地各部门着眼于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培训格局,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整合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积极稳妥开辟各类实践教研基地。在推进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各地各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学习成果运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努力推动形成符合干部学习培训规律和培训机构办学规律,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践告诉我们,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努力研究解决问题,注重改革的实际成效,不要为改革而改革,搞形式主义,追求轰动效应。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关系,因地制宜地推动改革,不要搞千篇一律“一刀切”。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坚持好继承好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教育培训的有益经验,努力形成中国特色、打造中国气派。
五、干部教育培训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注重基础建设
抓好师资、教材、课程、经费等基础建设,是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关键要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后,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但是,与中央要求相比,与广大干部对高质量培训的期盼相比,基础建设还要提到更高位置、采取更大力度来抓。在师资建设方面,进一步改进师资队伍选聘,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选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国和各省区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强化师资队伍培养,通过挂职锻炼、实地调研、进修培训等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实施党性教育等重点课程青年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完善师资队伍评价,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办法,努力改变目前凭写论文、发文章评职称的国民教育式师资评价方式。在教材建设方面,按照管用、及时、可读的要求,搞好教材编写总体规划;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究提出第四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方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筹编如何做好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和司局长、处长等的能力类教材;开展优秀特色教材评选,调动各地各部门编写精品教材的积极性。在课程建设方面,编制课程建设规划,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养、知识更新课程体系;采取资助、评选等有力措施,引导各方人才参与推进精品课程建设;把推进课程更新制度化,引导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每年课程更新率不低于10%。在经费建设方面,树立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个人适当负担的多渠道投入方式。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法定增长。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方式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干部教育培训要把增强培训能力作为一项紧迫任务
能否让接受教育培训的干部得到有效提高,关键取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培训能力。在这里,培训工作者既包括培训组织管理者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包括培训组织实施者即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培训管理者来说,培训能力主要指组织管理培训工作的能力,包括谋划培训、组织培训、指导培训、考评培训、服务培训能力等。提高管理者的培训能力,一方面要从转变职能上下功夫,推动培训管理者下决心从具体事务和直接办班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规划”、抓“指导”、抓“标准”、抓“督查”、抓“服务”等,并将管理手段主要用行政指令式转向综合运用法规制度、经济手段和提供服务等,真正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另一方面,要抓好培训者队伍建设,开展培训者培训工程,按照“教育者先受教育、培训者先受培训”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轮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交流,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能力。对培训实施者来说,主要指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的能力,包括需求调研、课程设计、教学实施、学员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提高施教者的培训能力,要促使其真正做到特色立学、开放办学、人才强学、以管促学。所谓特色立学,指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挖掘特色资源,着力打造办学特色。所谓开放办学,指培训机构办学要开阔眼界、思路和胸襟,不搞封闭办学和体内循环,要通过聘请兼职教师、互派访问学者、组建联合课题调研组等,推进院校间交流合作。所谓人才强学,指不仅要抓好学校领导人才建设,更要抓好授课人才建设,坚持专兼职结合建队伍,不拘一格聚名师,还要抓好设计师、培训师建设,把教学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工作者培养成干教工作的行家里手。所谓以管促学,指培训机构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培育良好学风校风。
七、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
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是一项非常重要、范围广泛、影响很大的事业。干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700余万党政干部、5500余万专业技术人员、近3000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5000多家,教职工总数达25万多人。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一定会严重制约这项事业的发展。这些年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发展很快,但是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没有突破,还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当前,要抓紧研究几个重大理论问题。比如,如何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问题,包括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学习规律、健全完善的培训体制机制、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培训活力和动力等。再如,如何构建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问题,包括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理念体系、管理体系、机构体系、内容体系、组织体系、考评体系、保障体系和制度体系等。又如,如何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问题,包括如何抓好理论武装教育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如何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干部党性修养,如何抓好能力培养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应当自觉增强研究意识,真正做到在研究状态上下工作,注重结合实际开展课程研究和经验总结,群策群力开展好理论研究工作。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设立干部教育培训研究点,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注重整合相关资源,集中力量对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攻关,开展世界各国公务员培训比较研究等。建立相关平台,交流广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研究成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建材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均包括副职》、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提高建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培训任务和要求第五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除已参加过岗位职务培训的以外,都要按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第六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组织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岗位培训。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的计划、政策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
结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发展状况、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对建材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短期行业培训。第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六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第九条 未达到相应岗位规范要求文化程度的干部,要首先补习相应的文化知识。转岗的各级干部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 从企业选拔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第十一条 建材局对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订建材企业领导干部短期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制订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举办师资班和试点班: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和上年培训总结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干部岗位培训规划、计划,开展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每年将干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和总结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 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活设施,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建材院校或培训中心作为本地区干部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干部培训基地应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备案。第十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能适应干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要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选择并实行资格认定。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组织教师进修和下基层锻炼,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具体考核形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的方式进行,也可实行学分制或单科培训证书。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短期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2至3年需到党校(行政学院或行政学校,以下简称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至少接受一次系统理论教育和严格党性教育,5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一般每年参加一次一周左右的专业化能力专题培训。
要求,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培训。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以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求。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含资产经营和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局级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市管杰出专家以及上述三支队伍的后备人才。第八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九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离岗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就职前培训。培训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的人员。
(二)任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资格培训。培训对象是: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晋升职务后在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
(三)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进行的创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离岗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研究领导艺术,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水平。
(三)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学习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离岗培训侧重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权力与义务、纪律与操守、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及其他内容。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分工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按照市委的要求,根据深圳发展的客观需要,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市干部培训的制度性规定以及中长期培训规划、计划或纲要。具体负责全市副局级以上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干部、各区处级以上干部、市属资产经营及二类以上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驻境外人员、市管杰出专家和市管三支队伍的后备干部的调训;负责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会同市外事办负责全市干部的涉外培训;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公务员(干部)的调训;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第十三条 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市评荐中心)会同市属各资产经营负责市属一、二类企业中层和三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属各企业分别负责本企业基层员工的培训。
工龄没有要求,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中央文件,关于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年轻干部队伍,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顺利实现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不是,但除了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外,都是需要经过培训。
根据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干部在提拔前都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 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培训分类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日,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第十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晋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 培训科目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
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第四章 施教机构第十六条 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属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具有承担相应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专门场所;
(二)具备基本教学设施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第五章 培训管理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内外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六)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必修课培训。
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 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
干部。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 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 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 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 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 其他培训。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