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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6-20
资料来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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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干部教育培训费用如下:
住宿费:400。
伙食费:340。
场地资料:70。
交通费:50。
单位:元/人•天。
其他费用合计:6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简介: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1)培训通知;(2)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或其他数字签到证明材料;(3)培训场所出具的收款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单据等凭证;(4)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支付证明)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相关凭据。
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人均400元。西北区干部培训政策经费汇总中,陕西干部培训人均是400元不是450元,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陕西省是中华民族及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变革型组织,提高领导干部塑造变革能力和党员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规范省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更好地保证各类培训需要,
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_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_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_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_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_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_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_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_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_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_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_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_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_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_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_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_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_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_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_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_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_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_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培训机构出具的报销单据应为正式发票或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_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_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_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_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_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_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_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_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_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_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_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_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_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_
第二十三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_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主办的培训班项目经费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2012〕240号)同时废止。_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工商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规范干部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2014年7月31日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已取得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费用报销执行《关于转发
的通知》(泉委组〔1999〕综36号)规定,书籍费和差旅费由本人自理;学费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二)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包括2014年7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规定,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现资助。非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费用报销问题参照领导干部费用报销规定处理。
(三)从2015年10月14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印发之日起,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包括2015年10月14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二、组织开展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自纠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退已违规报销的费用并认真填报《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17日前上报市局计财科。
(二)各单位应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本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落到实处。市局将对各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问题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自查自纠中虚报、瞒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回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的账务处理
1. 自查收回当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按原渠道冲减当年度支出;
2. 收回以前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增加单位结转结余。
附件:1.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
2.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杭州干部培训培训费4000.
1. 专业的职业课程培训体系
浙江大学城市干部培训中心设有系统的,专业的职业课程体系,课程包括工作技能,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工作礼仪等涵盖各个方面的培训。专业的课程培训体系为培训提供高能内容支撑。也保证培训人员参与培训都学有所获。2. 强大的师资以浙大为依托,集中了全国做优秀的师资力量。培训导师在各个方面都有非常专业知识,他们可能是某个领域的大牛,也可能是某个行业的大佬。给你提供最深刻的见解,最灼热的真知。
3. 资源强大依托国内前三的大学,聚集了最优质的资源,不论是人脉资源,还是教育资源。在这里都能找到你说需要的。包括珍贵的馆藏资源。强大的资源优势能为你的学习旅程锦上添花。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已未来的发展铺路。
选择一个优质资源的干部培训中心进行工作能力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以背靠浙大面向这个东南发达沿海地区的城市学院。提升自己可以更加有效率地投入工作。
一、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初任培训每期60学时(10天),收费标准180元/人、期;任职培训每期180学时(30天),收费标准540元/人、期。
(二)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累计不少于126学时(21天)。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12天),培训费(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
三、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
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四、医学类进修培训收费标准
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医疗单位进修的形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其培训收费(含培训、考试、教材费)标准为: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1200元/人、年,到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900元/人、年,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00元/人、年。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75元收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培训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可由培训单位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培训人员自备。
五、其它事项
(一)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班次适用上述收费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务员培训班次应当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次原则上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各部门的干部培训机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2)培训班次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并公布。
(二)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除按规定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强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① 上海交通大学干部培训始终坚持“高质量教学,高标准服务”的双高原则,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餐饮费、机场或车站团体学员接送费四部分;
② 培训费(现场教学按正常培训天数计算)大致为30000-35000元/天左右(根据师资层次会有相应调整)。学员在50人(含)以内统一按照以上标准收费,如超过50人则适当计收超数学员的培训费;
③ 住宿费100-300元/天/学员;(协议住宿酒店)
④ 餐饮费100-150元/天/学员;(协议餐饮酒店)
⑤ 食宿标准可根据培训单位的实际需求灵活定制安排。
这位童鞋,我所知道的就以上这些。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八)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上述培训活动(不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条 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使用干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干部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事业单位人员讲课报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本系统或外系统授课,讲课费(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且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到企业授课,那就要看双方的协商。
如果通过讲课费形式收取大额费用,然后为对方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那就属于受贿。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