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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局监管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3-03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银保监局监管干部培训

1.廉政监督员对银保监局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银保监局监管队伍建设、对于监管工作要做严做起、监管工作中要做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等。
2.廉政监督员对于银保监局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银保监局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2)对于监管工作要做严做起。确保不出现疏漏。
3)监管工作中要做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违规的现象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过去的一年,国有保险在业务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纪检监察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明显进展,有自己的特色,效果也是比较好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紧迫性。过去积累的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在保险业包括本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防范风险、预防腐败任务将会更重,必须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当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贯彻改革创新的精神,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考虑的特点和实际。
拓展资料:
1.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做扶正、防病、驱邪的工作。扶正,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保监会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战略部署、发展任务、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完成。防病,主要就是预防各种消极腐败问题的滋生,预防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驱邪,主要就是治理突出的严重的问题,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这三者之中,各级党委、纪委最希望的,就是把前两项工作做好,减少和防止严重问题的产生,减少和防止案件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16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拟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及相关制度;制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五)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六)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再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财产保险、再保险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八)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九)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十)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一)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三)稽查局。负责拟订各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则;组织、协调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保险业重大案件调查;负责处理保险业非法集资等专项工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保险业反洗钱案件检查;调查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案件统计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评估工作。(十四)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十五)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六)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个事业单位为: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新疆银保监面试由哪个单位负责

是的。
银保监的面试中,每个考场配备5名考官,其中1名主考官,一般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中具有三级以上面试考官资质的人员担任。
面试形式是以结构化面试为主,半天一套题,分岗面试,。主要分成财经类、财会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综合类这五类不同岗位的专业面试题不一样,会根据岗位特点考查。
银保监会系统面试时间一般为25分钟,回答6道题,。其中包括3道通用题,2道专业题,1道英语题,。有时候还会根据简历进行随机追问。
银保监会系统采用听题答题的方式,考生单题思考单题作答,但不单题计时。

银保监监管组一般多少人

会机关10人,银保监局169人,银保监分局356人,银保监监管组175人。
每年国考都有专门的银监会招考职位,具体参加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系统计划招录710人。其中:会机关10人,银保监局169人,银保监分局356人,银保监监管组175人。
本次招录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组织,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备案等程序进行。
扩展资料:报考注意事项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
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和本通知。
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信息,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合的职位进行报考。

保险对银保监局的建议怎么写

第一强化银保监局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第二,对于监管工作要做严做起。确保不出现疏漏。第三,监管工作中要做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银保监局国考怎么考试

银保监会考试是分职位进行考试,银保监会招聘的职位为计算机类、法律类、财经类、财会类和综合类,每一职位都需考查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

银保监会考试是分职位进行考试,银保监会招聘的职位为计算机类、法律类、财经类、财会类和综合类,每一职位都需考查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

除此之外,还在公共科目考试的前一天下午考查专业课,主要考查所报考职位应当具备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占比10%,专业知识占比80%,英语占比10%。

中国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保险、金融资产管理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于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保监局,306个地(市)设立了银保监分局,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而它的招聘考试也是例行参加国考统考。

有知道银保监会的面试考情是什么样的吗?

银保监会的面试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举行,一般情况下,银保监会在北京举办面试,各个银保监局在各个省份举办面试。银保监会面试题目包含常规面试题、专业题和英语题。题目总量一般为6道,而专业题目一般占2道。面试时间为20-30分钟(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科目分类
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笔试合成成绩排序先后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会机关和银保监局机关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4,银保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面试考生入围比例为1:3。
面试形式
银保监会面试形式为半结构化,其中包括常规面试题、专业题和英语题。通常共6题,前3题为常规面试题,后3题中,有2道专业题和1道英语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金融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金融租赁、企业集团财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银行理财、货币经纪等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局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地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分局根据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第五条 派出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履行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第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统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数据和信息,跟踪、监测、研判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报送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有可能影响当地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运行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第八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在辖内的贯彻实施。第九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第十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和非现场监管,参与防范和处置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风险。第十二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落实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等工作。第十三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信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以及消费投诉督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银保监局是干什么的?

工作可以大致分为综合类和业务监管类,综合类就是一般机关的办公室、法规、宣传部、人事、财务、纪检、工会、团委之类单位,最近还新加了金融系统工会。很多人认为综合机关就是喝茶看报,撰写文字垃圾的地方,但银监每一个岗位的工作都有特定的意义。比如办公室那个舆情监测吧,难道就是简单把网上信息粘粘的问题?作为新时代的银行系统,特别要防范自媒体时代的声誉风险啊,比如微信圈、微博发布的银行收费、服务投诉等信息,都要做仔细分析整理的,比如关注范围、转发速度、持续影响,都是值得仔细研究的。

银保监局是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总部在北京,均是当地行政区划内银行和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江湖人称:银行保险业爸爸银保监会是正部级的事业单位,一般人是进不去的。而且它的权力很大,相当于金融界的警察,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这份工作不仅需要很高的专业水准,还得有廉洁的品格。因为他接触的人非富即贵,自己还有约束他们的权利,所以就很容易受到各种诱惑。

工作体验肯定也就是,开着几千块钱的工资,却管理着身价千万的人。每天接触着上流人士,自己却也得为买房发愁。咱们作为社会底层的老百姓,自然是接触不到这些岗位的。所以只得根据自身工作来想象,社会上大体工作皆是如此。所以我们也不必羡慕所谓的高档工作,每份工作皆有每份工作的难处,每份工作也皆有每份工作的意义。我们只需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为国家添麻烦的同时,还能做出一点点贡献就好。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立项和组织实施,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通过约谈、后续检查和稽核调查等方式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其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配合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规定和对等原则,开展对中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境外机构及业务的检查,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境外监管机构做好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境内机构及业务的检查。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当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意见基础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专题主席会议审议决定,由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银保监局制定辖内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按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保监会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被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报告及其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被查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监管部门掌握的被查机构的情况等,并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可以不出具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第五章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线上检查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分析筛查疑点业务和机构并实施的穿透式检查。函询稽核是对重大风险或问题通过下发质询函等方式检查核实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加强数据治理,按照监管数据标准要求,完成检查分析系统所需数据整理、报送等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第四十一条 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内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检查、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经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检查组予以协助。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银保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保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和要求。协查人员负责调取相关资料,查明相关情况,检查责任由检查组承担。
      第四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进行检查时,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检查中已获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或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
      (二)相关调查权行使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等;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等;
      (三)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四)通过协议、合作、关联关系等途径扩大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控制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第四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立案前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审查过程中确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立案调查。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以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后续检查、稽核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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