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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5-25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社会保障干部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二)负责企业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三)在部指导下,开发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组织实施有关技能培训合作项目。(四)在部指导下,开展与国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相关培训的交流与合作。(五)负责系统干部培训教学教研工作;配合做好系统干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所需有关培训教材、参考资料编写工作。(六)承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工作。(七)管理九江培训基地。(八)承办部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部有哪些职业技能培训

1、人力资源类,包括人力资源法务咨询、人力资源实务、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幼儿舞蹈教师、早期教育指导、青少年职业发展辅导、定员定额管理、心理管理、绩效薪酬管理、养成教育指导、文化创意、户外教育。

2、商务英语、风险管理、大数据人力资源管理、乡村酒店职业经理、食品质量管理、酒店管理、厨务管理、体验教育、企业办公室事务管理、公务文案和商务文案、绩效薪酬管理师、心理疏导、医疗辅助护理员、行政管理。

2.就业促进类,包括铁路客服、宠物服务行业人才培养、GMP自检员、商务管理、金融服务就业。

3.高新技能类,包括碳审计、工控信息安全、高级能源管理、电商检验、财税会计、总会计师(CFO)、主管会计、商业金融、信息化培训项目、高级能源审计、分布式能源规划、科技经费与科技创新、企业质量检验经理岗位、碳资产管理。

4.服务生活类,包括医院医保管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

教育培训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三大职责。
具体网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规范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来泉就业的管理政策。(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归口负责全市工人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五)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六)依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劳动力市场通用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审核中央、省驻泉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八)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的基本政策,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十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十二)指导本市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培训,加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泉州惠安的社保中心在哪

泉州惠安社保中心地址: 惠安县螺城镇惠泉路511号。

交通指引:可乘坐5、10路公交车到惠安县交警大队下往福州方向走200米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的五个特点:

1、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法定性

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

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参考资料:福建政务服务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电话

兰州市房管局(现名称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局各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区号为0931)如下:

(一)办公室办公电话:8480682传真:8489263

(二)人事科办公电话:8462843

(三)政策法规科办公电话:8489378

(四)财务科办公电话:8463910

(五)审计督查科办公电话:8465465

(六)信息科办公电话:8463826

(七)行政审批科办公电话:4818022

(八)综合规划科办公电话:8461022

(九)项目管理科办公电话:8463837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办公电话:8465471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8456630

(十二)房产开发科办公电话:8464214

(十三)房政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333-8242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办公电话:4607695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4607333-8266

(十六)住房保障科办公电话:4607685

(十七)物业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052

(十八)城市建设科办公电话:8409030

(十九)村镇建设科办公电话:8461920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办公电话:4539192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办公电话:4539191

扩展资料:

一、局机关办公地址

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自2019年1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办公场所将由城关区甘南路701—1号伊真大厦22-24层和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14层迁移至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5-6层,邮政编码:730000。

二、机构职责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整合了原“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和原“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关工作职能。2019年2月19日下午,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挂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监管全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管各类资金。

(三)负责拟订全市住建行业的各类标准、定额和参数,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监管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负责征收建设行政事业性规费。

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

(五)负责全市村镇及小城镇的建设管理。

指导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及试点建设。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前期工作。

会审投资额度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

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

(七)负责主城区内主次干道、桥涵、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运维和管理。

监督指导主城区内供热、供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监管全市建筑市场,指导各类建设活动。

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负责全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

监管进兰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各类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资质资格。

核发管辖范围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九)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认定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

组织并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监管房产开发和交易市场。

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备案。

指导区县监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在兰单位及市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审批、监管全市房改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国有直管公房。

组织评审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

负责对区县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行为实施备案管理。

负责发布全市房屋征收信息。

(十三)负责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全市建设领域重大技术的引进和创新。

负责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负责对绿色建筑推广、评价标志申报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

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五)负责对全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不包括市政设施建成后的行政执法)的监督。

(十六)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十七)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干部培训、人才服务、老干部服务、职称资格、党建党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全市住建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监管等工作。

(五)审计督查科。

负责对住建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督办。负责对局系统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对局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六)信息科。

负责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安全维护。负责对外开展舆论宣传。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应急和处置。负责新闻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编发。负责网民留言的协调办理。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审核。负责发放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负责制定和完善局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流程。

(八)综合规划科。

负责拟订住建领域各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报综合年报。负责拟订保障房年度计划和城建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储备。负责搜集整理行业内各类综合数据,汇总编报各类统计报表。牵头协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

(九)项目管理科。

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前期筹划、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评审。负责研究编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技术评审。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核和报批。负责重大项目的包装和协调实施。负责组建和管理行业内各类专家库。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负责征收规定权限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对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登记。负责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进行专项备案登记。负责核准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核准备案。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建筑行业和预拌混凝土行业。负责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发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管进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核查认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处罚。负责管理全市从事建筑活动各类企业的资质、资格。

(十二)房产开发科。

负责兰州地区房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核发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对房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度检查。负责跟踪管理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动态。负责出具商品房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核验证明。负责监管全市建设单位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十三)房政管理科。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管理修缮全市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处理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

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及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住房租金调整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的界定和审核。负责监管和使用房改资金。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监管全市商品房预售和销售行为。负责测算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负责监管房屋租赁、买卖和抵押行为。负责管理存量房产交易资金。负责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负责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十六)住房保障科。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和售后管理。负责拟订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核准和备案。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监管。

(十八)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办法、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占用、开挖、养护、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的审批。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桥梁)行驶的审批。

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燃气经营停业歇业许可。负责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城市供用热设施的方案审核。负责核发供热许可证。

(十九)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审查和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住房质量安全工作。参与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申报。监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年报编制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管理直管公房安全。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

负责住建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的评估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和评价标识申报。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备案登记。负责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科技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及对外技术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考资料来源: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就业促进股负责拟订全县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县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四)公务员管理股(大竹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活动;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分配和培训工作;承担县本级和中央、省、市在大竹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大竹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拟订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含招聘国外、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配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统筹人才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聘请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审批辖区内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收费性短期培训工作。(七)劳动关系工资福利股负责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县属国有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和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八)社会保险股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县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作。(九)农村养老保险股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审核国家依法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安置方案。(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内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十一)调解仲裁管理股(信访股)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和信访协调处理工作。(十二)劳动监察股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63号)规定,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综治、接待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志、工作年鉴和全局大事记;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二)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规划财务科(项目科)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的调研、编制、储备、组织申报、向上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本级重点项目的督查;指导各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项目建设。(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巴就业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五)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农民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六)人力资源开发科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引进人才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归口管理在巴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巴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协调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和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推荐用人单位等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执行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巴中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发放等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巴(巴中)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巴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考核及管理服务工作。(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承办考核、奖惩、任免、辞退(聘)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十)工资福利科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十一)养老保险科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积极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认定,负责企业和各类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十二)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的审核;负责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康复医疗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十三)劳动监察科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涉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十四)劳动关系与仲裁科(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指导劳动标准的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十五)基金监督科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情况;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十六)农民工工作科(巴中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农民工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七)信访与群众工作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和排查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受理、接待、协调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负责维稳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信访类行政调解工作。(十八)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十九)档案管理科指导全市人社系统档案管理,达标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二十)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设立巴中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内设公务员管理一科、二科,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受权承担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和惩戒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与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呈报政府奖励表彰;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综合治理、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三)计划财务科(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牌子)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广安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五)人力资源开发科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城乡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办法,会同农民工工作科负责农民工培训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议;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六)军官转业安置科(挂广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级有关部门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广安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制度;负责全市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广安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广安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管理全市专家信息库;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的引智工作。(八)公务员一科制定公务员职务分类、考核、奖惩、任用、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评选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活动和人员;依法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九)公务员二科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务员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考核、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流动(聘用)工作。(十一)农民工工作科(挂广安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贯彻执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制定农民工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二)工资福利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十三)养老保险科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四)医疗保险科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五)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十六)调解仲裁与信访科(挂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七)行政审批科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研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督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会议组织、综合协调和政务工作,负责调研、宣传、信息、机要保密、综治、维稳、信访、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印章管理、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二)人事教育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年度考核、奖惩任免、录用调配、工资审批、职称评审、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扶贫、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和党风、行风及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三)规划财务科(职业能力建设科)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统计通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四)就业促进科研究拟订全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五)人力资源市场科(外国专家局、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人才政策,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市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机构准入许可及年检,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乌海创业、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六)公务员管理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授权承办有关人员任免和审核性备案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拟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报送国家和自治区级奖励表彰人选,组织开展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市人民政府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职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鉴证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人事任免备案事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统计与综合分析。(九)工资福利科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病假、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及死亡的待遇规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十)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市本级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审核工作。(十一)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政策;负责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工作;负责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及出生年月确认;负责办理退休(职)审批工作。(十二)医疗保险科贯彻落实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工作;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查核定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四)审计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案件;负责本局及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培训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负责全市争议案件评查;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六)劳动监察局(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牧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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